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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

[2022修正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赣州市物流协会,简称赣物协;英文名称为:GANZHOU CITY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GZLA

第二条 赣州市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市从事物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服务、科研、教学、服务的团体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全心全意为本行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培育物流市场,共同促进物流经营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推进我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行业管理单位为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本会接受行业管理单位、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青峰大道6号红土地物流园综合楼四楼。电话:0797-8082299,网址www.gzxdwl.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协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协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协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财务监督管理小组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财务监督管理小组成员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3、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现代农业和金融业协同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降本增效;

4、开展物流市场调查,开发物流信息资源和建立物流信息网络,为会员、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推进本行业的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经验交流,提高物流企业现代科学管理水平;

6、组织有关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区块链等经济理论和实践调研,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经营管理理论水平的提高;

7、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国家、地方物流方面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8、建设行业人才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种专业人才,组织技能竞赛活动,提高物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领域与生产、流通行业的队伍素质;

9、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物流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0、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交流的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政府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现代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产业的发展;

11、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性、区域性物流设备、技术等商品的交易活动;

12、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项社会活动;

13、主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刊物、网站等媒体,编辑发行相关书籍、资料等,发挥媒体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14、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15、承担其它依法并符合协会宗旨的事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凡从事物流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

2、凡热心物流事业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3、团体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单位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单位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拥护协会章程。

3、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4、在物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以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制造、商贸流通企业和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在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决定。

3、由协会秘书处颁给会员牌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活动给予支持;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自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即会员代表大会年会,于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召开。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召集,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等协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通过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

11、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党支部书记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三十条第11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参加协会会长办公会,对协会的各项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可采用现场和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党支部书记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会中产生,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并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2、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3、协助会长处理协会工作。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设监事长,对协会的运作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实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监事长从理事会中产生,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届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专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5、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会员捐赠和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协会专职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21026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