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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物流中心招商方案及其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14-05-14 | 访问人数:38983

  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石城县物流中心,加快我县物流产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规范全县汽贸及相关行业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招商方案。

  一、项目概况

  石城位于江西省赣州、抚州与福建省三明、龙岩"两省四市"交汇处,素有"闽粤通衢"之称。石城是中国白莲之乡、中国烟叶之乡、中国灯彩之乡,也是中华文化旅游名县、中国最佳休闲度假旅游县。石城交通便利,泉州至南宁、济南至广州高速公路纵横境内,206国道横贯南北,县内已经全部实现县、乡、村水泥公路,人流、物流运输通畅。

  石城县物流中心,位于石城县屏山创业园城南高速公路连接线入口南侧,东邻206国道和356国道,南与山地丘陵相连,西与山地丘陵相接。地理位置优越,是泉南高速出口和"入闽"、"进城"的黄金三角地带,距县行政中心约3.5公里,车程3-4分钟,也是前往县内主要景点九寨温泉、通天寨、赣江源漂流的中转站。项目规划土地约500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其中400亩土地用途拟定为商服用地,100亩土地用途用于住宅建设。详细界址以县规划建设部门正式出具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为准。

  二、建设内容及要求

  (一)建设内容:主要建设汽贸、汽修汽配、汽车美容、货运配载(小商品配送)、仓储、建材、公共外库、冷链配送、信息平台、停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物流相关功能配套服务设施等。

  (二)建设要求:(1)项目区内具体功能布局、建设规模、规划指标和分期任务,投资方应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与红线图进行规划设计,委托有资质的物流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石城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

  (2)物流中心项目所有建设工程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以上标准,项目建设总投资不低于6.6亿元人民币。(3)投资方按照依法审定的物流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对该项目建设可以一次性建设或实行分期建设,也可引进二级投资商经项目方同意后分块招商建设。(4)投资方在项目用地成交之日起1个星期内,须与石城县人民政府签订物流中心项目正式投资协议。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地勘等物流中心建设前期准备工作,2个月内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立项审批、环评、施工图报审等工作,4个月内开工建设。物流中心项目每期建设任务须在2年内完工,所有项目在4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5)投资方在缴纳人民币6000万元(不计息)保证金至县人民政府指定账号后,方可参加石城县物流中心土地竞买。

  三、投资方的资格要求及确定

  1.投资方的资格要求:(1)有过投资建设物流中心(园区)或汽车4S店、相关专业市场、电子商务经验且现正在经营管理、注册资金达500万元人民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中心(园区)、汽贸企业和其他组织。(2)在缴纳人民币6000万元(不计息)保证金至石城县人民政府指定账号后,方可参加该项目土地竞买。(3)投资方必须在我县依法组建公司或经营机构(投资方在新组建公司或经营机构中所占股份不得低于50%),负责项目的建设并自主经营。

  2.投资方的确定方式:通过土地公开出让确定投资企业或个人,土地出让成交者即为投资者。该宗地出让起拍价为5250万元。

  四、鼓励投资相关政策

  (一)石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项目区内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基本平整,并将水、电、通讯等接通到项目用地红线边上,满足和保障投资方正常的建设条件。

  (二)物流中心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项目)建设报建规费的收取,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上解省、市的基金类除外),为工程建设直接提供服务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涉及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由县招商服务单位协调优惠收取。住宅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本县相同或类似项目政策执行。

  (三)县财政按该项目宗地(不含住宅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时所缴纳的土地交易契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资金给投资方,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除住宅项目外,县财政按投资方实际缴纳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资金给投资方,专项用于物流中心内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中心发展。

  (五)自合同签订起6年内,县财政按投资方自有物业(不含住宅建设项目)出租缴纳的相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资金给投资方,专项用于中心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

  (六)除住宅用地外,经石城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投资方实行分块招商建设的项目,二级投资商可享受上述第二、第四、第五条的优惠政策。

  (七)物流中心建成营业后,县财政以入驻经营者且必须在我县注册的经营者(不含货运企业)第一笔纳税之日起的第一年纳税总和为基数,从第二年开始对物流中心按当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增收部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给投资方作为完善中心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助期限为5年,第一、二、三、四、五年分别按县财政实得增收部分的80%、70%、60%、50%、40%标准进行补助。县财政给予投资方的纳税补助,也可由投资方自行制定相关优惠措施予以补助入驻企业,以吸引更多的物流相关企业特别是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品牌公司进入物流中心经营。

  进入物流中心的货运企业执行《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石府发〔2012〕23号)出台的对货运企业的纳税奖励政策。

  上述所有奖励补助总额不突破县财政在物流中心的实得收入。

  (八)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期和销售期内,石城县有关部门协助投资方在县中心城区设立若干个符合市容的宣传"石城县物流中心"的广告,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投资方自行建设,免收相关费用。该项目区内的广告位使用权、收益权归投资方所有。

  (九)石城县人民政府在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500万元专项奖励投资方物流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并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奖励,项目建设进度达不到规定时限要求不予奖励。

  五、其他

  (一)如投资方未能按时动工建设,石城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重新组织出让;投资方在物流中心建设中途因资金或其他原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能按期完工的,石城县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该项目用地,重新组织出让,项目用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及设施,由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其他损失概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如投资方引进的二级投资商在建设中途因资金或其他原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能按期完工的,投资方必须负责收回该项目用地,按期建设完工;否则,石城县人民政府也有权无偿收回该项目用地,重新组织出让。

  (二)未尽事宜,在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中另行约定。

  联系单位:石城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董外院13907973511

  康定平13979753332

  温小勇13803573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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