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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15-02-19 | 访问人数:16785

赣市府发〔201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批复的《赣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要点》(发改高技〔201446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330号)要求,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以及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为抓手,依托优势产业和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引导,坚持市场推动,整合现有资源,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着力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有效促进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有机结合,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拥有国内优良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和支撑体系,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高度融合,对产业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初步建成中部地区产业集中度较高、市场辐射力较强的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城市,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不低于1500亿元

三、发展重点

(一)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1扶持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等网络零售终端,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

2通过“一企一策”等形式,引进国内电子商务产业巨头和世界500强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扩展流通渠道和市场空间。

3.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覆盖郊区县、乡镇、村的农村信息网络。推进农村商务信息化试点建设,引导电子商务向乡村发展,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电商平台开展农产品营销活动,拓宽销售渠道,提升流通效率,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探索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中心,鼓励农民应用电子商务创业增收。

4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我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举措,以及电子商务企业在模式创新、服务能力、管理制度、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引导企业加快信息化和参与电子商务进程,提升居民和全社会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拓展电子商务发展平台

1.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及本地区域特色专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形式,以钨和稀土有色金属产业、家具产业、赣南脐橙等特色农产品、“智慧社区”民生工程等为重点,推动“电视+网络+手机”三网全覆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打造中国稀有金属交易平台、中国华南家具电子商务平台、中国脐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三大平台,推动本地特色产品走出去。

2.支持引入经营服务模式创新、技术应用成熟、服务配套完善、成长潜力较大,面向多行业或多个细分行业的企业或个人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重点培育“网上展览会”、“网络商城”、O2O(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体验店、农村电子商务试点等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帮助相关行业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促进就业创业。

(三)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1.发展企业间跨境电子商务。借助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更多的外贸出口加工企业通过全网营销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减少中间环节;鼓励阿里巴巴、敦煌网、中国制造网、诚商网等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本地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增值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外贸加工企业与国外采购商、银行、保险、运输等国际贸易相关方,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和国际贸易单证传输,提高贸易效率,建立更紧密的贸易关系。

2.发展企业对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各项政策措施,依托赣州综合保税区平台先行先试,开发集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仓储物流、金融支持等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部门联动配合、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园区、信息系统对接、引入专业服务机构等方式,发展跨境网络零售业务。

(四)支持发展移动电子商务

1.加快推动移动电子商务普及应用。鼓励商贸、旅游等企业应用移动电子商务,提供即时化、个性化、专业化的电子商务服务。支持传统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同步开展移动电子商务,重点对移动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给予扶持。

2.加快推动公共服务移动电商发展。促进移动电子商务运用于民生和社会管理领域,使教育、医疗、社保、交通、工商、税务等与民生相关公共资源更快捷的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生活,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3.加快推进移动支付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支付宝、翼支付等移动支付平台在本地应用推广,进入民生和社会服务领域,惠及民众生活服务(如水电煤查询和缴纳)、出行服务、娱乐服务等。

(五)大力实施电子商务重点工程

1.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工程。积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普及电子商务应用,推进电子商务企业集聚,推动电商平台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

2.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建设工程。大力实施一批电子商务重点工程,加快推进赣州综合商贸物流园、赣南电商城、章贡区高端电子商务商贸核心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瑞(金)兴(国)于(都)经济试验区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南康家具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赣南脐橙(信丰、安远)电子商务物流产业园、龙南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赣县电子商务楼宇建设。鼓励各地按照产业和产品特色,创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争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

3.实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设工程。认定一批基础好、有发展前景、成长良好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打造一批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创建电商品牌,带动相关领域电子商务发展。

(六)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1.加强信息网络基础建设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加速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无线宽带网络无缝衔接和高度融合,提高网络利用效率,加快无线网络推广应用。支持通讯部门基站建设,推进光纤入户,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宽带接入网。支持工业园区开展信息化园区建设,鼓励企业推进数字企业试点,推广“数字企业·信息化云平台”。精心打造核心商圈WIFI一条街。针对商业氛围浓厚、人流量大的商业街,建立一套稳定、安全的无线WIFI网络,推进“免费WIFI一条街”建设。

2.加强信用建设和网络安全。加快制定由企业主体、政府指导和行业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自律规范,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交换共享,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完善数字认证、密钥管理、数字加密等安全服务功能,推进跨境数字证书互认。

3.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传统物流配送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立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发展第四方物流平台,构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为主的物流信息平台。加快推进赣州智慧供应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创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加快启动赣州电商与快递物流中心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快递企业、快递园区开发企业进驻赣州。将快递企业纳入电子商务企业和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统计范畴,鼓励快递企业进驻工业园。

4.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推广手机、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应用,鼓励开展在线支付、移动支付业务。支持发展O2OP2C(产品从生产企业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简称“商品和顾客”)、PBC(商家与顾客综合电子商务平台,简称“商客平台”)、M2C(制造业直销模式)、社交网式、团购模式、物联网电子商务应用模式等电子商务模式。支持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商和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对接,提高移动电子商务覆盖面。

四、营造良好政策发展环境

市、县两级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鼓励电商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或通过境内外上市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开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机制,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引导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

(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在赣州注册且符合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1.对通过B2B(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电子商务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企业,门槛适当降低。以上所有企业均指在赣州注册,或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在本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

2.租房补贴。对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赣州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的,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每平米1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补贴资金按照先垫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3.对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赣州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企业新租用光纤专线的,租赁第一年由受益财政给予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争创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对于经国家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定的获得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5.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市财政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1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5000元资金奖励。鼓励县(市、区)受益财政给予配套资金奖励。

6.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楼宇),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自建企业独立网站,开展全网营销;支持开展大型电子商务论坛交流、展会活动。

(三)加大金融扶持

1.鼓励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金融产品,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支持。

2.引导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

3.对符合条件、落户赣州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申报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4.对我市拟上市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奖励,补贴办法按照《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市财建字〔2012114号)执行。

(四)加大人才引进与培养

1.对主营业务为国际非实物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明确的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2.大力吸引电子商务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我市现行“引才”政策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关引才优惠政策和服务,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

3.加强与市内高校、职业学校在电子商务产业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有实力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与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协作开展新一代互联网、云计算服务、物联网应用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攻关。支持在全市各类教育培训中开展电商人才培训,鼓励企业人员积极参与。

(五)其他方面政策支持

1.用地方面,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其项目用地。对国内知名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在赣投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方的项目用地选址要求,所需土地优先保障。

2.规模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价。

3.在名称不重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五、建立健全服务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赣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市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赣州海关、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电信赣州公司、移动赣州公司、联通赣州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2.落实发展规划。结合区域产业优势,精心组织并落实好《赣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完善配套体系,普及电子商务应用,树立赣州电子商务品牌,全面完成电子商务发展目标。

3.完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信用体系和支付体系的相关政策法规,完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网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立网络零售和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方法,加强监测分析,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市电子商务业发展情况。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