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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15-07-27 | 访问人数:18947
赣市府发〔2015〕2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精神,积极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帮扶实体经济发展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落实省有关政策,执行工商业用电同价。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工商业用气同价。(市发改委、赣州供电公司负责)
   (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5%。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落实省有关政策,对持有赣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市属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储值卡优惠5%、记账卡优惠2%),再增加2个百分点(暂定执行一年)。对通行市属高速公路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计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6元降至1.15元。推进物流企业(个体运输业户)普货道路运输车辆省内异地年审。对物流园区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的价格和供给方式。国家A级物流企业、A级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星级冷链企业享受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所有政策。对物流企业用电和车辆、冷链设备设施购置进行补贴,对集装箱拖头、冷链运输车、城乡配送车和快递运输车辆进行燃油补贴。对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基本实现同价。(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负责)
   (四)减少涉企收费。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出台《赣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五)加强信贷支持。大力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增量,扩大信贷规模,争取全年新增贷款380亿元以上。优化信贷结构,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倾斜,确保今年制造业贷款增速和增量高于去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我市钨、稀土、脐橙、油茶等特色主导产业,创新信贷产品,大力推进“油茶贷”等特色金融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贷款投放,力争全年“财园信贷通”发放贷款50亿元,“小微信贷通”发放贷款12亿元,“财政惠农信贷通”发放贷款14.34亿元。将工业园区外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纳入“财园信贷通”支持范围。建立健全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切实保障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融资需求。7月底前,尚未建立倒贷机制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设立倒贷基金或财政控股融资担保公司等方式建立倒贷机制。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注册资本规模5000万元以上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办、市农粮局、市林业局负责)
  (六)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市财政安排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增加补助至120万元。对在境内上市的市内企业,每户由市县财政各奖励25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市内企业,每户由市县财政各奖励100万元。(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扶持工业企业发展。选择100户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市领导挂点联系帮扶,县(市、区)领导挂点联系帮扶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覆盖。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稀土钨新材料及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配套、电子信息、铜铝有色金属、现代轻纺、生物制药、氟盐化工、新型建材和食品等九大产业集群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行业优强企业新增用电量给予奖励,其中:优强企业(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列全市同行业前10位的企业)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及以上的,按半年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其他企业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及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及以上的,按半年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8元奖励;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入库税收同比有增长,且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按半年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3元奖励。继续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的稀土钨深加工及应用产品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落实省政府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直供电交易合同,减轻企业电费负担。(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赣州供电公司负责)
   (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工业用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成本由用地者自行承担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实施“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政策。(市国土局、市工信委负责)
   (九)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农业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建设用地,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电给予优惠。鼓励农业企业品牌培育,对新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农产品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对参加国家农业部或省政府主办、省农业厅承办的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奖补。(市农办、市农粮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
   二、积极扩大投资规模
   (十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推进今年127个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市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对市本级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在全市予以通报表彰,并对先进参建单位给予奖补;对各县(市、区)当年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各参建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在全市予以通报表彰,并由各县(市、区)政府对先进参建单位给予奖补。对未能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列入了2015年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40件民生实事安排和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计划的,县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无法保障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市统筹解决。(市重点办、市国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审批条件,其他审批事项及审批事项的内部环节之间不再互为前置条件,最大限度消除制约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展的体制障碍。加快建立我市并联审批系统,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外的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审批、核准实行并联审批。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政府投资类项目(需申报国家、省投资计划的项目除外),实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两步并一步走”的程序,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资金滞留。(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十四)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进度。完成今年28181户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收尾工作。争取省政府倾斜支持,加快解决我市提前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指标缺口。(市农办、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十五)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力度。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抓紧建设配套管网,补建或改造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管网。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性资金支持。加快推进22个省百强中心镇污水处理及管网项目建设进度,积极争取省财政奖补资金。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建设维护、有偿使用、运营管理的模式。(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环保局、市金融局负责)
   (十六)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项目储备库,设立PPP项目投资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入重大基础产业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等领域。积极探索PPP合作的各种模式,加快推进实施一批PPP示范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动一批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支持企业采取租赁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光伏项目占用耕地的和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降低企业投入成本。(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大力促进转型升级
   (十八)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研究出台赣州市“互联网+”行动计划,设立市级专项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孵化、初创企业补助、商业模式创新等,引导扶持企业、行业利用互联网模式,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同传统产业结合。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每个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对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的,由受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租金60%的补贴,单个园区最高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九)培育消费热点。加强与各地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合作,鼓励各地旅行社招徕旅游客源,对优秀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予以奖励。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保障供应。对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给予优惠。包装一批养老设施建设项目,争取纳入省首期15亿元的养老产业发展基金盘子。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立赣州市养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依托资源优势,发展一批特色示范型养老产业。(市旅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促进住房消费。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中心城区(除南康区外)实行购房契税补贴,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对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解决;对购买非住宅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积极争取国开行贷款,确保年内完成10126户改造任务。引导和鼓励征拆货币化安置,推行保障房建设“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自住、改善型购房需求金融服务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各县(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70%以上。(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一)扩大外贸出口。扩大市级外贸发展基金规模,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单个企业出口额比上年度每超过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5万元,每户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对组织本地产品出口的贸易公司,每出口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5万元。对出口企业境内外参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跨境服务贸易、维护产业安全等费用,给予相应支持。支持脐橙、家具自营出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方式,积极开展新媒体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认真组织开展“民企入赣”“13+5”系列招商活动,力争引进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项目,完成全年签约1500亿元目标任务。狠抓签约项目落地,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接客商和签约项目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机制,将全年招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畴。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规定,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商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二十三)鼓励创新创业。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科技服务业和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吸引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培养,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对大学在校生及大学毕业后3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市创办或领办科技型经济实体,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大力支持。支持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其中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企业最高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最高40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两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促进就业基地按照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两年。支持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的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南科学院、驻市有关高校负责)
    (二十四)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和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加快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适时推进“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五)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在全市工业园区推动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区,鼓励各工业园区新建一批功能齐全的标准厂房。积极申报省财政的标准厂房补助,对新建的标准厂房按属地原则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对涉及标准厂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可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手续。(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负责)
   (二十六)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抓好52.01亿元精准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用于精准扶贫产业发展。管好用好省支持各县(市、区)1000万元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能直接参与、直接受益、稳定增收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服务项目等其它产业项目。(市扶贫和移民办、市财政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对上述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执行到位;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调度、破解难题,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每月1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截至上月底的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政府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