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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高架路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编辑:客家新闻网 | 发布时间:2019-01-11 | 访问人数:37498

关于规范高架路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高架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高架路通行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入高架路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通告和其他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高架路禁止行人以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


  (三)大型客车、校车、公交车;


  (四)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五)危险物品运输车;


  (六)牵引车、轮式机械车、专项作业车。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大型客车、校车、公交车确需上高架路行驶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高架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或者标线。在高架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速度。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四、在高架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上标明的长、宽、高和载质量的限值。


  五、高架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高架路上施划应急专用车道、应急停车位,只允许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清障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使用。


  六、在匝道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匝道车辆驶入主车道前,应当注意避让在主车道内行驶的车辆;


  (二)车辆下匝道时,应当提前减速变道至最右侧车道;未及时变道的,应当从下一匝道口驶离;


  (三)不得在匝道上超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天气环境、重大活动等情况,开放或者关闭匝道。


  七、在高架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倒车、跨越中心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


  (二)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五)任意变换车道或者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六)法律法规有关通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车辆在高架路上行驶时,货物滴漏、遗撒、飞扬造成道路污损的,应当立即报告高架路管理养护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高架路上堆放物品、设置路障。


  九、在高架路上实施绿化、养护、清扫、洒水、设施设备维护等道路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除外;


  (二)车辆行驶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逆向、倒车作业。停车作业时,应当划出作业区,设置围挡,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按照规定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示标志。夜间作业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四)除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日常养护、维修外,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行施工。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作业、施工,临时恢复交通;


  (五)道路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和道路设施。


  十、车辆在高架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车辆能够移动的,应当将车辆移至导流线或者紧急停车带(停车位)内,并且在车身后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尾灯;


  (二)车辆不能移动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开启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当请求清障救援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


  (三)等待救援时,车上人员禁止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


  十一、车辆在高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无法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身后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报警等候处理。


  十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高架路管理养护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处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十三、在高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发生故障抛锚需要清障施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清障施救队伍。清障施救队伍接到指令后,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障施救,协助恢复交通。


  十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通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架路”,指的是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并设置高架路指示标志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二)“大型客车”,指的是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十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