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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生产安全!江西最新办法来了

编辑:江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12-15 | 访问人数:46479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业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通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事故(含农业机械和渔业生产)信息通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通报。

驻赣民航监管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事故信息通报。

驻赣铁路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事故信息通报。

煤矿、消防、教育、体育、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事故信息通报。

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民航、铁路交通、特种设备事故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矿山监察、民航监管、铁路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复。

铁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建设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的事故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发生在地方公路的道路运输业事故,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在高速公路的重大以下道路运输业事故,按照事故等级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可由本级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调查,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的人民政府批复。

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实行提级调查:

(一)存在瞒报、谎报事故情形的;

(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提级调查的。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运输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查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一)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

(二)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被授权、委托部门10日内未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或超出规定时限久查不结的;

(三)事故比较典型、社会影响大的;

(四)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

(五)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挂牌督办的。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查清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三)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人员处理建议;

(四)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的事故审核备案时间;

(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人员责任事实和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整改落实评估:

评估工作组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企业(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取得的成效;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等落实情况;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落实情况;有关涉嫌犯罪线索(人员)移交、侦办、起诉、审理、判决等情况;

(三)本辖区内与事故相关的同类企业(单位)、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防范和推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调查案卷建档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反映评估内容,客观提出评估结论,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评估组的组成情况、评估范围和内容,被评估单位、地区的基本情况等);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事故企业和同类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具体举措,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包括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按照第二、第三项内容分项做出评估结论,再做出综合性评估结论);

(五)工作建议。

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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