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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等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26-05-29 | 访问人数:1793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换届选举工作,完善协会换届选举纲领性文件,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和《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的规定,经2026年5月28日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届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秘书处对《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等草案进行了编制和修改,现组织全体会员征求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附件1

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草案)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江西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的要求,为做好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选举工作计划。

一、2026年3-4月,由理事会秘书处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和征求意见等方式推荐新任会长和监事长候选人;

二、2026年4月下旬,将《赣州市物流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换届的请示》报物流行业管理部门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三、2026年528日,召开第一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提名推荐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候选人,讨论新一届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

2026年5月29-6月4日,在线公示《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等文件,征求全体会员意见;

2026年65-623日,发出通知征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成员报名,并收集报名资料,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上候选人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材料;

2026年6月25日,召开第二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候选人资格,审核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议第四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研究召开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

七、2026年6月26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工作部提交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资料;

八、根据党建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工作部的审核意见,对理事会负责人人选进行公示;

九、2026年728日,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依章程规定表决通过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选举第四届理事会和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聘任秘书长,新任理事长(会长)发表就职讲话。


附件2

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草案)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江西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的要求,为做好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升社会组织整体水平为重点,围绕认真履行协会职能,提升协会工作的总体水平,扎实推进协会工作全面发展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会员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作示范、勇争先”的组织推动者和坚定实践者,推动全市物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奋力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贡献社会组织力量。

二、时间和要求

(一)2026年3-4月,由理事会秘书处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和征求意见等方式推荐新任会长和监事长候选人;

(二)2026年4月下旬,将《赣州市物流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换届的请示》报物流行业管理部门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三)、2026年528日,召开第一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提名推荐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候选人,讨论新一届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

(四)20265月29-6月4日,在线公示《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等文件,征求全体会员意见;

(五)2026年65-6月23日,发出通知征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成员报名,并收集报名资料,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上候选人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材料;

(六)2026年6月25日,召开第二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候选人资格,审核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议第四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研究召开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

(七)、2026年6月26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工作部提交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资料;

(八)、根据党建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工作部的审核意见,对理事会负责人人选进行公示;

(九)、2026年7月28日,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依章程规定表决通过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选举第四届理事会和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聘任秘书长,新任理事长(会长)发表就职讲话。

三、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

(一)成立换届工作机构。 成立由赣州市物流协会党支部书记、赣州市物流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监事长和部分常务副会长、理事、会员代表组成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选举实施工作,由第三届理事会监事长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名理事长(会长)候选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代行工作。

(二)提名推荐候选人。面向全体物流企业和物流相关企业进行换届选举报名,在自荐报名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审查与推荐,按照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的层级确定理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并进行上报审批。

(三)进行大会选举。在上报审批和公示的基础上,按照换届选举办法的要求,进行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的选举。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认真研究,为高质量的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会员单位要高度认识换届工作重要意义,积极做好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协会秘书处要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换届选举的宣传发动、报名推荐、资料审查等工作的落实。

(二)要落实推荐职责。要加强对候选人的政治审查和资料审查,推荐上来的候选人要符合选举标准,要有新面孔、新活力,要有优秀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要以换届为契机,完善和坚持好各项活动制度,对新当选的理事会要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官兵相识,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附件3

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物流协会(下称“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江西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共赣州市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流程(试行)的通知和《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的要求,制订赣州市物流协会换届选举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第四届理事会选举。

第三条 本会的选举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由赣州市物流协会党支部书记、赣州市物流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监事长和部分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代表组成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选举实施工作,由第三届理事会监事长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名理事长(会长)候选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代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方案,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拟定并通过负责人产生办法,组织提名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建议人选;

四、准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五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监事长时止。

第三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六条 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会长)和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

一、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第三届理事会全体成员自然过渡为第四届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可推荐符合章程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当选第四届理事候选人。

二、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的产生:由满足参选条件的单位自愿参选,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审核后交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在协会平台(网站、公众号、会员群)公示后由换届选举大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长(会长)候选人的产生:由满足参选条件的单位自愿参选,按程序递交“赣州市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候选人参选报名表”和参选思路方案,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审核后交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在协会平台(网站、公众号、会员群)公示后由换届选举大会表决通过。

四、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1名监事长候选人、2名监事候选人,并由换届选举大会表决通过。

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会长)和监事长候选人的参选条件

一、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候选人参选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热心协会事业,具有主动担当意识;

(四)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理事长(会长)候选人参选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热心协会事业,具有主动担当意识,对带领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发展有明确的思路和目标;

(四)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发挥较强的行业引领作用;

三、监事长候选人参选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热心协会事业,具有主动担当意识,具有一定的物流、财务方面专业知识;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四章 选举

换届选举大会的基本程序:

一、讨论通过选举办法及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名单;

二、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

三、宣布选票填制方式,并发放选票;

四、统计投票结果;

五、宣布选举结果;

六、会长发表演讲;

七、其他程序。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 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确认,当场宣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第十 理事、监事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候选人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并得票率达到50%以上的,始得当选。若无产生得票率50%以上的,则在前两位候选人中再组织一次选举;若仍无得票率50%以上人员产生,则在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再组织一次投票,若仍未达50%以上,则本次选举留选,一年内再择机重新选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本选举的,任何会员都有权向赣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基层服务科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在广泛征求全体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党建主管单位审核后施行。

第十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并完成理事会和会长选举工作后,将自动解散。

第十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4

赣州市物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赣州市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促进会员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根据《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规定:全市从事物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服务、科研、教学、服务的团体和

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入会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拥护协会章程。

3、在物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以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制造、商贸流通企业和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

4、在物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行业内有具有一定的影响。

5、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会员分类: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个人会员应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在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四条 发展对象:

1、各县(市、区)物流行业协会和相关的行业组织或社会团体;

2、从事物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服务的企业;

3、与物流业务联系紧密的工业、商贸流通企业;

4、物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服务或相关领域的科研机构和教学机构;

5、物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服务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6、热心物流行业发展的社会人士;

7、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其他团体或个人。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初审,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3、审批,对初审合格者,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4、颁证,协会秘书处颁给会员牌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会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各团体会员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协会代表人、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等相关媒体向全体会员公布,并交回会员牌证。

第十一条 会员无故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为会员提供本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为会员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经贸洽谈、参观考察、会员培训和宣传展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 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按章程规定召开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针对行业发展状况等召开专题研讨会,及时掌握、了解行业动态和会员的意见、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会员的经营、管理情况,参加协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的贡献情况,授予会员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协会参加各类活动。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十九条 协会会费,均按年度缴纳,标准如下:

1、理事长(会长)单位:50000元;

2、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单位:10000元;

3、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

4、理事单位:3000元。

非企业团体会员及专家会员免收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本会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七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围绕协会宗旨用于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工作会议、理论研讨等会议支出;

2、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简讯以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专业资料等支出;

3、组织学术交流、经贸洽谈、参观考察、会员培训、宣传展览、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4、本会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等费用;

5、本会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6、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为会员开展维权活动的支出;

7、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费收支帐册,严格按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

[2026修正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赣州市物流协会,是由全市从事物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服务、科研、教学、服务的团体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结成的市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简称赣物协;英文名称为:GANZHOUCITY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GZL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全心全意为本行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培育物流市场,共同促进物流经营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推进我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是中共赣州市发改委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的具体管理,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中创国际2号楼1822室。

第五条 本会的电话与网址:电话:0797-8082299,网址www.gzxdwl.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长由党员担任。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权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提供智力支持: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促进降本增效: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现代农业和金融业协同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降本增效;

(四)提供信息咨询:开展物流市场调查,开发物流信息资源和建立物流信息网络,为会员、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推进行业发展:推进本行业的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经验交流,提高物流企业现代科学管理水平;

(六)提高经管水平:组织有关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区块链等经济理论和实践调研,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经营管理理论水平的提高;

(七)提高行业水准: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国家、地方物流方面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八)培育专业人才:建设行业人才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种专业人才,组织技能竞赛活动,提高物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领域与生产、流通行业的队伍素质;

(九)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物流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开展交流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交流的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政府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现代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产业的发展;

(十一)组织交易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性、区域性物流设备、技术等商品的交易活动;

(十二)开展公益创投: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项社会活动;

(十三)编辑发行刊物:主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刊物、网站等媒体,编辑发行相关书籍、资料等,发挥媒体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十四)承担委托事项: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和其它依法并符合协会宗旨的事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物流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

(二)凡热心物流事业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三)团体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单位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单位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在物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以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制造、商贸流通企业和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简介;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在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决定。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给会员牌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活动给予支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无故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二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代表)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提前3个月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报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20%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8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单数。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但属于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外。当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因故不能履职导致无法正常启动换届工作的,可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牵头,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协同组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4个月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

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市委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提前3个月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报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和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1名,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不超过15名,副理事长(副会长)不超过23,秘书长1名。一般不提名距最高任职年龄不满2年的人员。除轮值会长以外,理事长(会长)一般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人选。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负责人、监事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变更,并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由驻会常务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应按程序及时调整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在2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变更。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变更。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事长(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受理事长(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三)协助理事长(会长)处理协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八)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九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江西”“赣鄱”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五十九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节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六十九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并自登记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九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6年7月2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