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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老年人口超百万 养老形势严峻

编辑:中国赣州网 | 发布时间:2015-03-26 | 访问人数:278
    如今,养老服务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子女忙自己的工作家庭,无暇照顾老人,甚至连电话都顾不上打一个。如何让老人的晚年生活丰富,社会养老模式如何创新,这些都关系到每一个家庭。3月24日,记者从赣州市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该厅已就此问题印发《市民政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据悉,我市对执行国家、省对民间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将在奖补支持、税费减免、就业用工、医养融合发展、贷款融资等方面实施扶持政策。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赣州人口老龄化将面临系列困难:老年人口发展进一步加快,预计今年内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将超过130万,年均净增老年人超过4万人; 高龄老人进一步增多,预计今年全市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16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0%,年均净增高龄老人约7000人。随着人口平均年龄的提高,高龄化程度比重将逐年增加; “空巢化”趋势进一步突出,预计到今年底,全市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将超过33万,超过老年人口的四分之一。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空巢”老年人将进一步增多,社会养老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农村养老问题进一步凸显,赣州市75%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城镇化速度加快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农村养老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要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为民间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
    据介绍,我市将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投资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产业,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养老服务龙头企业,重点推介一批养老服务产业建设项目;鼓励家政、物流等企业向养老服务延伸,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老年用品连锁销售,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积极推动老年人宜居社区和老年人住宅建设;依托红色苏区、客家摇篮、江南宋城等资源发展文化旅游养老,支持安远、石城、龙南、寻乌等地发展温泉养生养老,支持丫山、三百山、陡水湖、阳岭、九曲等地发展避暑休闲养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和老年人体育健身、健康娱乐场所。
    为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我市将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市场培育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养生社区、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点为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支持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发展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等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多方面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搭建社区“一站式”养老服务平台,积极参与创建环境优美、快乐和谐、文明幸福的城乡老年宜居社区。

    相关链接
    多项优惠政策

    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点击《市民政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落实奖补支持政策
    从2014年起,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举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由同级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由同级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租赁补助;对已开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同级财政给予每月每人不低于40元/床位普通型床位运营补助或不低于50元/床位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助,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在全面落实国家、省支持民间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之时,还推出:民办养老机构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民办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取,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就业用工政策
    在各类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中,安排1至2个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对与本市民间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等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凡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到民间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展为老服务公益性活动。
    落实医养融合发展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须设立医疗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等规模较小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定点范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所在地财政补贴。
    落实贷款融资政策
    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金融机构需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给予最大限度支持,提供融资便利;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提供适当补贴;在各类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鼓励将养老服务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相关项目,加大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PPP项目公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