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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15-07-07 | 访问人数:17764
赣府发〔2015〕20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全省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
——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
——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原则,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
——坚持“市场化、多元化”原则,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
——坚持“放管结合、底线思维”原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
(三)生态环保领域。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鼓励各地以市场为导向,择优选择社会投资主体与合作模式,加快推进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秸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继续加大对全省重要水源地的保护力度。
(四)农业和水利工程领域。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业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农村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治理、农村自来水、农村水电等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对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引导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运营。
(五)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六)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和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以城市综合体等形式投资建设客运(公交)枢纽场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航电枢纽、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干线机场、通用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
(七)能源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风光电、生物质能、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分布式电源系统、分布式能源微网系统、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电力电网项目,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建设或控股建设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天然气加气站,参股建设省级油气管网、地下储气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煤炭储配体系、炼化项目建设。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向社会资本放开煤炭资源勘探、页岩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八)信息基础设施领域。执行国家新修订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积极争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研究出台我省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包括有线电视网)建设和业务运营。扶持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拓新的增值服务。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三网融合”、“宽带中国”、通信普遍服务、智慧城市、信息惠民、云计算、物联网应用等领域,并享受相关政策。推动省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向混合所有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商业遥感卫星、地面卫星导航领域的研制和应用。
(九)社会事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多元主体、多种方式进入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领域。落实旅游市场准入政策,促进各类旅游要素和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放开。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调整、新增社会事业服务项目要优先考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涉及公共资源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招投标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赣府发〔2014〕39号),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政策性规定,研究制订具体办法,明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具体措施。
(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良性循环”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参与城市、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管理机制。
三、创新重点领域建设运营和投融资模式
(十一)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和土壤重金属、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等服务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十二)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拓展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途径和方式,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
(十三)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构建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多渠道筹措公路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拓展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方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采取股权转让、项目融资、合作开发经营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凡适合社会资本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资本承担。允许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依法以设施设备等作价与社会资本以股份制形式发展社会事业,股份制社会事业机构允许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十五)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在商品住房项目中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十六)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总结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林场经营机制,健全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公益林管护等生态建设和保护创造条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5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林地流转试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地健康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依法落实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十七)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和碳排放权交易。依托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建立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在造纸、印染行业的排放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火电、钢铁、水泥行业的排放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依托省产权交易所建立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碳交易和林业碳汇。支持新余市、赣州市开展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十八)加快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取水许可制度,确认取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研究探索政府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和引导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通过一系列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九)开展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改革。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养老医疗、教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抓好鹰潭、樟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加快推进深化县城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开展省级层面试点,支持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在政府资产负债表编制、地方债发行管理制度、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
(二十)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省铁路产业基金规模,加大省属大型企业对基金的增信力度和基金引导资本的支持力度,落实基金股权回购,给予基金投资人市场化、稳定合理的收益保证,增强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制度安排,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创造条件。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筹措铁路建设和维护资金。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保障投资者投资收益。
(二十一)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鼓励社会资本以控股方式参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加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领域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五、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
(二十二)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同时兼有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等公益性功能的灌排工程,合理核算水价成本,建立终端水价形成机制,水价难以补偿供水成本的,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建立水利工程公益性供水由政府补偿、经营性供水由市场决定的定价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为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创造条件。
(二十三)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二十四)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在国家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之后,研究制订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制订和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配合国家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
(二十五)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他社会事业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同价。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六、落实重点领域优惠政策
(二十六)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进一步拓宽水利工程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及其相关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
(二十七)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社会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允许各地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面向社会供应的,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进行租赁补贴。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允许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并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享受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
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研究出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用于重点领域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方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要求,签署合作合同,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权益。
(三十)建立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动机制。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要求,发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建、环保、金融等有关部门建立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做好政策制定、业务指导、项目储备和遴选、建立项目库、项目评估和发布、价格管理、综合金融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本领域PPP项目的指导联系工作,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密切合作,切实形成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合力。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应充分论证PPP项目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健全退出机制,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八、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二)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增加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能力的公益性、基础性建设和加强薄弱环节建设的补短板、调结构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根据国家政策出台情况,制订出台省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九、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四)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碳排放权、林权、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对由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气、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三十五)完善“三农”金融服务和推动农业金融改革。落实财税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有关政策,促进涉农信贷、保险业务发展。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六)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加大重点领域项目政银企对接力度,支持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其政策导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加大对重点领域建设的融资力度,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社会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低的资金支持。
(三十七)鼓励发展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社会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转变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使用方式,可以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拓宽投入渠道。
(三十八)支持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大力发展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加快推进“险资入赣”,大力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券、基金等方式,为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信托、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开展项目直接融资。推动收益稳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的联动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行动计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政策措施落实分工方案,对口制定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文件,加快重点领域建设。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落实分工方案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点政策措施落实分工方案


序号

政策措施

负责单位

1 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2 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江西证监局
3 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江西证监局
4 选择若干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
5 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 省能源局
6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 省通信管理局
7 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8 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
9 研究制定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持重点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10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增强重点领域建设吸引社会投资能力 省发改委、省有关部门
11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